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 信息公开指南
  • 信息公开清单
  • 信息公开年报
  • 信息公开事项
  • 依申请公开
  • 公开制度
  • 监督投诉
  • 院长信箱
信息公开事项
  • 基本信息
    • 学院章程
    • 学院概况(含办学规模)
    • 领导简介及分工
    • 机构设置
    • 学科及专业建设情况
    • 规章制度
    • 各类在校生情况
    • 学院年度计划、重点工作
    • 师资队伍(含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教职工代表大会
    • 学术委员会
    • 发展规划
    •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招生考试信息
    • 招生基本信息
    • 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 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最低分
    • 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
    • 研究生招生信息
    • 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 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 校办企业及国有资产情况
    • 招投标信息
    • 财务预算信息
    • 财务决算信息
    • 财务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 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 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办法
    • 干部任免情况 、人员招聘
    •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 教学质量信息
    • 专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教师数量及结构
    • 专业设置及变更情况
    • 开设课程情况
    • 教授授课情况
    • 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 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学籍管理办法
    • 评奖(先)情况
    •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 学风建设信息
    • 学风建设机构
    • 学术规范制度
    •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学位、学科信息
    • 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 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 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 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 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 其他
    • 巡视组反馈意见及整改情况
    • 应急处理预案及重大事件通报
  • 当前位置:首页> > > 信息公开事项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规章制度
  •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量: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

(一)在评选年度前一学年度以来,未受到学校学业性处理、纪律处分(含处分未解除);

(二)在评选年度前一学年度,经评定获得“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学习成绩总分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在评选年度前一学年度,经评定获得“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

(四)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评选办法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由各二级学院在全院大二(含大二)以上年级学生中组织初评。

第八条 评选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各学院要按所下达的指标,实行等额评选,不得随意增减;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召开辅导员、班主任会议统一安排部署;

(三)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评审小组,召开班会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学生;

(四)各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严禁各种不正之风;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班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班级内部公示三天,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在二级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确定学院入围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分管校领导和校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具体评选细则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各二级学院制定的评选细则需报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厅批复、资金拨付到位后,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资产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本学院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评选结果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上一篇: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
  • 下一篇: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399号    邮编:430090   学院电话:027-84730266   传真:027-84730210   招生专线:027-84731188、027-84732288
版权所有: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Copyright 2005 -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200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