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范围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已办理学籍注册)。原则上应当是在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的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申报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进校以来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热爱学校,感恩奉献;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具体条件为:
学年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75分(含)以上,各单科成绩70分(含)以上,考查、实验(习)成绩70(含)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情况优先: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有参加校园义工或者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经历;
(七)日常生活一贯俭朴,无生活奢侈、铺张浪费及沉溺网吧等现象;
(八)按国家政策规定,当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
学生本人领取并且详细填写《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可查的材料如下:
1、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和县(区、盟)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或者《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教务处提供的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通知单;
3、有关获奖证书。
(二)班级申报
辅导员将评选情况在班级内公布,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评审,广泛听取全体同学意见。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初审汇总
各二级学院在规定的申请时间结束后,组织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学生资格进行审查和民主评议,根据分数高低确定本二级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将合格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进行复查签字盖章,送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院评审
1、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申报的学生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应当与学生所在地政府部门联系核实。
2、召开学院资助领导小组会集体研究审定推荐报送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4、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额度
第四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名额以省教育厅下达名额指标为准,实行限额内等额评审推荐。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拨款金额每年定额发放,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到学院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建立获奖学生档案,并在校园网上发布获奖信息,对获奖学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者国家助学贷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或者参加勤工助学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的;
3、由于本人原因造成事故等而产生临时生活困难的;
4、在德、智、体、美等方面不求上进的;
5、私自在外租房的;
6、有抽烟、酗酒行为的;
7、诚信银行得分不达标的;
8、当年有违纪处分的;
9、不尊敬师长,不团结同学,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
第九条 坚决杜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获奖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坚持为贫困学生利益着想,把资助落实到真正的贫困学生身上,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妥善处理评选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