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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2018-12-12   浏览量: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分工

第三条  学院设立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察室,分别挂靠在学院办公室和学院监察室。

第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2.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5.协调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6.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7.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监察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2.定期汇总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统计。

3.会同有关部门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方案,评定考核分值。

4.与学院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种类型。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类型;难以确定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1.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院招生情况。

3.学科与专业设置情况。

4.办学及其他业务工作收费情况。

5.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1.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学院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4.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5.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6.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7.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8.财务、资产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9.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0.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具体条目详见《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一条  除了已公开的消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学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制作)的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信息拥有(制作)的部门实施公开。

第十四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和答复流程等。

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等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网站。

2.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专网。

3.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完美校园”手机APP。

4.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5.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6.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7.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的部门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的部门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向本院师生员工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制作)的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制作)的部门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由实施公开的部门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的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的部门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信息公开职能分工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置: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10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学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学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3.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4.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院属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院属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作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报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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