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是由湖北省地质职工大学、湖北省国土资源学校、湖北省水文地质大队、武汉测绘院、湖北省地球物理勘察技术研究院等单位,以“产学研一体化”教育模式,组建的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制定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办学行为,把办学活动纳入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轨道,实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保证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学院按此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校名 校址第五条 校名: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第六条 校址:湖北省荆州市荆沙路21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第七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实执行“教育法” 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按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完善、优化“产学研一体化”教育模式,以服务国土资源行业为基础,培养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宗旨。 第四章 办学规模第八条 根据高职教育的基本规律、“产学研一体化”模式下学院的容纳量和社会对高职人才的需求预测,组建学院的前五年内,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5000人,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大力发展各种职业培训,并达到一定规模。到2010年,全日制在校高职生规模达10000人。 第五章 专业设置第九条 学院将根据人才需求,师资队伍,教学设施条件等,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市场预测、可行性论证、条件评估,到2010年拟开设岩土工程勘察、测绘、土地管理、地质矿业、信息技术、商务经济类等6个学科门类。 第六章 教育形式第十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进行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按照“产学研一体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学校与教学中心两种教育环境,以反复交替的方式实施理论与实践教学,落实培养目标。 第十一条 学院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逐步缩小直至取消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适度兼顾成人教育、远程教育,大力推进各种职业培训。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由院本部和岩土工程教学中心、测绘教学中心、矿业资源调查教学中心组成。 (一)院本部根据需要设置教学业务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公共技能课,部分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理论和实践性教学任务。(二)教学中心在教学上接受院本部的领导、指导、检查与监督,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教学管理机构。承担本专业的部分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并做到生产、教学、科研有机结合。(三)学院统一制定招生方案并负责招生工作。新生在院本部接受1-4学期的公共课、公共技能课、部分专业基础课的理论和实训学习后,按专业转入各教学中心,采取理论教学与顶岗操作参加生产实践反复交替的方式,完成剩余学业。并在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方式的革新改造,完成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学院成立由院长牵头,挂靠教务处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成立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牵头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规划、开发、改造与建设,审议教务处组织制订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各专业(教学中心)制订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及专业实践技能考核标准,并进行教学效果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 学院行政隶属湖北省地矿局,行业业务接受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归口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各教学中心设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主持教学中心的全面工作。学院重大事件由学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民主决策。教学中心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院本部对口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行政上接受教学中心的领导。第十五条 院长的职责是:(一)院长对外全权代表学院,对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院长对内领导与负责学院的各项行政工作,对教职工、学生和家长负责;(三)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四)负责依靠和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实现学院的管理目标和教育目标,培养出合格的高职规格人才;(五)负责把学院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决策权:院长有权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计划,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确定办学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各项实施方案;有权决定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如制定或修改学院管理规章制度,修改教育与教学计划,科研计划以及聘任教师等。(二)指挥权:院长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按层次下达工作任务。(三)人事权:院长有权调整和改革学院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四)财务权:对学院的各项经费,在财经政策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院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五)奖惩权:有权根据有关奖惩条例和学院的奖惩办法,对教职工晋职、晋级、记功嘉奖、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六)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应由院长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院《党委工作条例》,履行职责,做好“党管干部”的组织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精简增效的原则,设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实行院、系(教学中心)两级管理体制。行政、后勤工作,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省地勘事业费、各教学中心事业经费、专项基本建设费,学院创收(含学费、教学中心的生产、经营与科技服务创收),社会捐资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产属国家所有,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地方、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省教育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按照有关国家法规制定相应财务制度,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依法加强财务管理。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新校名法定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学院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按照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上报审批后予以设置。并根据专业建设以行业内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原则,设置教学中心并报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购和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主动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支持教学中心积极开拓市场,合法生产、经营,切实提高其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外高等院校之间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人事政策和省厅、局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国有财产、受捐赠的财产、自筹资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教学中心的权利与义务:(一)教学上接受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二)有权申报与教学有关的各类建设项目。(三)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学院统一制定《教学经费分配方案》,确定学费的用途,划分标准和分配办法;并根据各教学中心的学生数和教学任务,按《教学经费分配方案》计算和划拨教学经费。教学经费专款专用,各教学中心自主管理,节约留存,超支不补。(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挖掘产学研结合的潜能;认真参加制订教学计划;及时将最新科技成果、新理论、新方法应用于生产、教学实践。(五)通过本单位的教学、生产、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收集信息、资料,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申请变更或解散须经学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征得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在学院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属学院院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增删,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委员会研究,院党委会讨论通过,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