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2007)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管理的对象涉及考生、高校,招生管理机构等方面,从工作角度说,包括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录取等阶段或环节。目前在高校招生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高考成绩进行集中录取的数量占招生总数近90%,另有超过10%的招生人数,对他们的成绩要求相对特殊或者不参加高考而录取,《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主要目标及篇幅是对前者的管理办法进行明确,对后者则在“附则”中指明由相关文件另行规定具体办法。因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总体上是一个明确高校招生管理多方面、多环节、多种类关系及内容的完整体系,是规范高校招生工作主要的、具有相对更高效力的基础性文件。
一、招生规定的基本内容
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共分十二节,结构上大致按高校招生工作纵向时序排列,同时兼顾对某一时段所涉及的相关方面工作做出规定,可以看作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一、报名”、“二、考生电子档案”、“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第二部分为“五、考试”;第三部分包括“六、招生章程”、“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第四部分为“八、录取”;第五部分包括“九、招生管理职责”、“十、招生经费”;第六部分为“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七部分为“十二、附则”。以下按七个部分的顺序做一初步解读。
1、凡同时具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三个条件的即可参加高考报名,接着《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做了除外规定,明确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即“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由于高考报名时间一般在年初,严格地说,理应参加高考报名中高中三年级学生仍然属于在校生,因此在条文中加了“非应届毕业”不得报名的限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较多的一个总是是缓刑人员是否属于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在答复意见中指出,缓刑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判决中的主刑不执行,同时只要不出现适用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决中的主刑就不再执行。因此,处于考验期内的缓刑人员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也不属于正在服刑者,他们可以参加高考报名。
凡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均须在其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名地与其后参加考试、录取所在地原则上一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授权省级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与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就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这是教育部与公安部分析当前高考报名工作情况,为治理少数考生利用省际间高考取录分数线差异,非正常迁移甚至伪造户口以在分数线较低的省获得报名及录取资格,实际并未在户口迁入地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的现象,共同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迄今户籍仍然是参加高考报名主要的或基础的条件,同时允许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作出报名地高中实际学习年限等补充规定,把接受同质的高中教育作为重要条件,在现行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和招生计划管理模式下,有利于维护高考报名秩序和教育公平,维护各地考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从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开始至随后的考试、录取,逐步生成考生的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高考诚信记录等部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考生电子档案的定位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没有说它是全部的或唯一的依据,这充分考虑了档案虽不同于其高中学生档案,但不得与高中学生档案有关部分相冲突,且须与报名、体检、志愿等高校招生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始纸介质档案材料相对应内容保持一致,保证真实,才能成为录取的“主要依据”,真正具有效力。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第一句即载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当年教育部起草的高校招生文件时,说:“关于招生的条件,我改了一下。政审, 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政治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遵守纪律,决心为革命学习,有这几条,就可以了。总之,招生主要抓两条:第一是本人表现好,第二是择优录取”。邓小平同志的明确指示和亲笔修改,为高校招生对考生的政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确立了正确方向和基本要求,自此政审相对集中于考生本人及其现实表现。
体检是进入大学所学专业培养的需要,也是入学后校园集体生活卫生安全的需要, 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为更好地维护考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家及时启动了对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修改工作,2003年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将刚性的标准改为柔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在体检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特别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指导意见的参与,充分表明了有关各方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规定中,建立了对体检结论有争议时的仲裁机制,明确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此举效果良好。
2、“五、考试”包含的实际工作内涵较广,涉及命题、考试实施、评卷等事项,此节仅对有关基本问题或工作方面做了原则规定,相关各项工作已分别有进一步具体、详实的规定,如教育部发布年度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文件。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分省命题)、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高等学校与高校招生相关的文化考试、专业考试等,均属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范围,均应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第21条对借考做了专门规定,指出因公长期在外的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经工作单位及户口所在地双方省级招办同意,可在户口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因公长期在外人员或其子女的照顾。
3、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招生进行的两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整个高校招生工作的基础工作。各高校制定招生章程并按照章程招生,是依法治招的重要标志和要求。制定招生章程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原则。所谓合法性,就是要在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赋予给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履行学校对社会的法律义务,所谓合理性,就是各项规定要尽量合情合理,得到社会特别是考生的理解;所谓公开性,就是要把各项规定向广大考生、教育招生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开,让大家所知晓,使大家有章可循、遵章招生。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它不是简章,更不是广告,必须确保严肃、规范、实事求是,招生章程中凡涉及考生利益的内容,保证真实、准确既是最低要求,也是最高要求。高校招生章程在向社会发布前,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特别是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以及广告须经其审批机关审核通过。
高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又称招生来源计划或生源计划,是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即招生事业计划内,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制定的分专业(学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层次等招生实施方案。就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言,面向考生填报志愿的高校招生计划其实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一是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在本地招生计划,二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在本地招生计划,三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校在本地招生计划,此项一般占一省招生来源计划的主体。这是招生来源计划的内部构成情况。对于考生来说,他要把握的是不论高校隶属关系如何,只要在他所处的地区招生,所有计划均须由他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事先公布、监督执行,且经其本人填报志愿后被高校按高考成绩录取,所谓招生计划才是合法的,招生行为也才可能是规范的。
4、“八、录取”一节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所占篇幅最大,共24条,占全部条目数的三分之一。该节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
第一,录取组织架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均应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三,批次安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安排各有关高校在本地录取批次,要求“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以防止因批次安排不当出现录取分数与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双轨现象。
第四,分数线划定。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综合考虑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五,投档办法。原则要求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省级招办按学校的调档要求投档。
第六,管理责任。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高等学校对调档范围内的考生,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招办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计划等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照顾政策。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对考生本人经后天努力在品德、科技、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所给予的奖励,具体照顾办法表述为“在考生统考成绩部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参见第43、45条;二是对考生先天具有某种身份或因素所给予的优惠,表述为“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参见第44条;三是对部分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见第47条。其中后两类主要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所作出的相应的规定。同时,对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规定明确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且照顾资格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对于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规定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并仅适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参见第46条。
第八,调整计划的管理与使用。要求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不得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另一方面,要求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投档,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而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第九,录取结果的形式。高等学校提出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必须经生源所在的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通知书由高等学校填写并向被录取考生寄送。
第十,有关录取工作具体要求或时间安排。如规定: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
5、“九、招生管理职责”首先明确了教育部在高校招生管理中的职责,接着规定了地方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常设机构为招生办公室,并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招生委员会及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职责。“十、招生经费”中所列考生须缴纳的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项目及具体标准由有关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6、《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罚则部分,即“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是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以及招生单位在高校招生过程中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中,对高考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主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对招生其他环节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本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7、“十二、附件”部分列举了对高考成绩及体育、艺术专业、身体条件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以及不参加高考而录取的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种类,具体办法分别由教育部相关规定明确。
二、2007年招生规定的主要变化
1、录取与招生章程部分的变化
《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与上年度规定相比,具体的较大的变化集中在“八、录取”和“六、招生章程”两节,包括:一是增加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为有效控制招生录取规模,防止社会伪造通知书诈骗及高校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切实维护考生利益,今年新增了“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增加省级招办对考生被录取情况确认并直接告知考生的环节。2007年起,高校在向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须附寄省级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信息确认表,同时,省级招办和高校将通过网络等方式为考生提供进一步查询、确认本人最终正式录取结果的有效途径。二是对民办高校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审核。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精神,从2007年起要求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核备案,发布的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不得发布。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二级以上运动员加分项目的监管。将获得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与可享受照顾政策的体育比赛优胜者分列,并要求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对二级以上运动员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和认定,通过测试认定者方能加分,努力确保二级以上运动员资格的真实可信。
2、附则部分所涉及招生办法的变化
《200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十二、附则”所列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与上年度相比,有一定变化的主要集中在艺术院校(专业)、保送生招生办法,香港高校在内地招生政策办法调整,以及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扩大等方面,由于它们均涉及对某种类型招生办法的具体改变和明确,和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一起构成高校招生管理最新规则的统一体,直接关系到考生当年的升学选择及切身利益,因此,本文亦用一定的篇幅加以介绍。
(1) 艺术类招生办法的变化
近年来,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教育发展较快,艺术类专业报考人数激增,生源与招生计划之间的矛盾、专业测试管理不够规范、考生专业测试负担较重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秩序,200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做了较大修改,一是除部分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外,所有艺术类专业招生均应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考虑到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以及清华大学(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并入该校),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服装学院、东华大学等5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办学水平已得到广泛认可,仍采取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自行确定考生高考文化分数要求、可不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办法,其他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艺术类高职(专科)层次专业均应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二、美术专业考试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今年先在报考人数较多、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省进行美术专业统考试点,有条件的省还可组织其他艺术类专业的统一考试。三、要求各省艺术类本科专业均安排在当地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安排在当地本科批次录取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 保送生招生办法的变化
为加大对保送生招生的监管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健康进行,2007年在坚持保送生资格范围不变的前提下,要求高校必须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名单范围内录取保送生,对拟录取的保送生进行文化测试及相关考核必须安排在中学寒假开始以后;外国语中学制定的推荐办法须在执行前报经所在地省级招办审核备案后向全校公布;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及获奖材料取得保送资格的学生,取消其当年保送资格及参加高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推荐保送生的中学予以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处理。
(3) 香港高校招生办法的变化
2007年香港高校在内地招收自费生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等5省,达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所香港高校中,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有关省级招办应将两校安排在提前录取批次;其他10所香港单招院校要求于
(4) 招生改革试行办法的变化
由于高校招生改革的深入推进,高校招生不断进行着新尝试、采取新办法,或对已经试行的办法在局部有所调整、改变。2007年,首先在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启动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大力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新的办法是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事业计划,并控制在本校计划总数的10%以内,单独招生计划如果未完成,可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及录取。
其次,2007年高水平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本着积极深化改革、继续从严管理、适度扩大规模的原则进行,比上年增加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等6所试点高校,总数为59所。要求高校进一步探索创新人才多样化评价选拔机制;进一步规范选拔录取流程,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高校组织的文化测试、面试不得早于每年1月1日,尽量减小对各地高中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进一步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高校、中学和考生如违规,均相应取消其有关资格。
教育部对年度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制订工作高度重视,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讨,根据形势新情况、工作新要求、实际新问题,及时做出富有针对性、注重实效性的政策措施以及其他方面的变化和调整,使其既确保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约束力,又体现出良好的指导性、适应力,经过多年来不懈努力,作为高校招生管理的基本规定不断趋向完善和成熟。